裁定书详解“入室抢婴案”为何维持原判:主犯曾检举他⼈犯罪,经查证不属实

媒体记者们采访姜家儒和其哥哥

3月24日9时许,备受关注的“山东入室抢婴案”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为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名被告人在看守所通过视频接受宣判。宣判结束后,受害人姜甲儒和家属走出法院,激动地说:“我们胜利了。”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泰安市中院2025年9月19日一审宣判,以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曾某孩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吕某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某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袁某贵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法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某乙、乔某某(被害人姜甲儒的父母)诉讼请求人民币2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左右,曾某孩得知刘某强、苏某娥夫妇欲寻找一男婴抱养,产生盗窃男婴出卖之念,纠集吕某东、王某勇参与作案。吕某东向袁某贵提出欲盗窃一男婴出卖,让袁某贵提供信息,许诺给予报酬,袁某贵告知同村村民姜某丙家有新生男婴等情况,并指认了姜某丙家。同年12月4日1时许,曾某孩、吕某东、王某勇翻墙进入姜某丙家,曾某孩、王某勇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控制住姜某丙夫妇,吕某东进入卧室内将姜某丙的孙子姜甲儒(被害人,时年8月龄)强行抱走。次日,经曾某孩介绍,吕某东冒充姜甲儒的父亲将其交给刘某强、苏某娥夫妇,收取现金28600元。曾某孩、吕某东、王某勇瓜分所得赃款。刘某强、苏某娥夫妇为姜甲儒取名“刘某某”并抚养。经鉴定,姜某乙、乔某某系“刘某某”的生物学父母。

该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曾某孩、袁某贵提起上诉。受害人姜甲儒方亦提起上诉。

此次二审宣判,山东省高院2026年3月18日作出的刑事附带⺠事裁定书显示,本案物证、笔录等,足以证实曾某孩与吕某东、王某勇共同预谋,并根据袁某贵提供的被害⼈家庭信息,于深夜潜入被害⼈家中,采用暴⼒⼿段强抢男婴并贩卖给他人的事实,断线钳上是否提取到指纹等痕迹证据不影响本案犯罪事实的认定。曾某孩所提“案发当天吕某东等人搭乘出租⻋的司机也参与作案”的辩解,在案没有相应的证据或线索予以证实,依法不能认定。

裁定书指出,吕某东于凌晨潜入被害⼈家中,在现场黑暗且混乱的情况下,未经查找即径直进入男婴所在卧室,其已对被害⼈家庭情况有所掌握,具有非经他人告知之不可知的特点,与其关于袁某贵向其提供被害⼈家庭情况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袁某贵向吕某东告知的被害⼈家庭情况明显超出在无意识的情况下顺⼝⽽说的范畴,其对吕某东等人欲盗窃男婴应有明确认知,其上诉理由与常理不符,亦与在案证据相悖。

裁定书显示,上诉人曾某孩、袁某贵的上诉、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曾某孩在二审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山东省⼈⺠检察院查证不属实,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袁某贵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责小于其他三人,但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无认罪、悔罪表现。

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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