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香洲法院审结一起
生产含硼砂面制品案,
被告人黄某
因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日,
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另须赔偿公益损失一千元,
且需公开赔礼道歉!
案情简介
黄某在闹市经营一家面制品店已有10年,主要售卖云吞皮、饺子皮、手工面等产品,客源以街坊邻里为主。因不少客人抱怨其店内面皮偏软、易煮烂,影响口碑和生意,黄某十分焦虑,一心琢磨如何提升面皮劲道。
在一名“老朋友”的“支招”下,黄某得知添加硼砂可让面皮更有韧性,尽管知晓硼砂吃到肚子里可能对人体有害,为保住客源,他仍决定铤而走险,从网上购买了一批硼砂。
收到硼砂后,黄某开始在面皮制作中少量添加,每公斤面皮仅添加0.1克,试图降低风险。然而,就在他制作好十多斤含硼砂面皮、尚未销售时,民警及时介入,将其当场抓获,并依法搜查其生产车间,查获饺子皮8.788斤、云吞皮1公斤、碱面1公斤。
经专业鉴定,上述查获的面制品及原料中均含有硼砂成分。
审判结果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规,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其行为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同时,黄某的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法院最终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另须赔偿公益损失一千元,且需在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普法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按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规定处罚,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黄某为追求面制品口感违规添加硼砂,严重威胁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香洲法院依法对黄某判处实刑,并支持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请求。
食安科普
硼砂是《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明确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
硼砂被人体摄入后,很难代谢排出,还会在胃酸的作用下转变成硼酸,长期食用可能导致硼酸在体内蓄积,影响消化酶,从而引发消化不良、食欲下降、体重减轻,严重的还可能会引发腹泻、呕吐、红斑、休克、昏迷等急性中毒症状。
·成人的硼砂中毒剂量是1~3克,致死剂量是15克;
·婴儿仅需2~5克就会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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