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布!十大典型案例→

近日

青浦、吴江、嘉善

三地市场监管局

及人民法院联合公布

2025年度

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消费者权益保护

十大典型案例

一起来了解下

案例一

某租赁公司诉陈某网络租赁合同纠纷案——网络租赁电子产品合同中显著过高“买断价”应予调整

【基本案情】

2026年2月7日,原告某租赁公司通过租赁平台与被告陈某签订《设备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租赁一台显示器设备,租期12个月,按月支付租金,并约定如被告违约,原告有权主张设备买断,买断价为合同约定设备原价即5000元。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因个人经济状况变动,未按约支付后期租金也未归还设备。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约支付买断价款5000元及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逾期支付租金、未返还设备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法院同时查明,案涉合同约定的买断价格显著高于设备市场价值及原告实际损失,若按原约定执行将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有违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买断价款过高,应予调整。法院结合设备使用损耗情况、市场公允价值及被告实际违约情形,依法将买断价款酌定为人民币3000元。最终,判决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设备买断价款3000元及违约金。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共享经济的不断发展,各大电子产品网络租赁平台也应运而生。消费者只需通过线上租赁平台签署《租赁服务协议》,支付少量租金,即可畅享最新款的电子产品。这种“以租代买”的模式大大减轻了消费者的经济压力,因此备受年轻人青睐。本案是一起基于网络租赁平台引发的合同纠纷。法院在处理此类新型消费纠纷时,严格遵循公平原则,对明显过高的违约“买断价”依法予以调整。该案明确了在信用租赁场景中,即使合同约定了高额的违约赔偿或买断价,法院仍有权基于公平原则对违约金进行司法调整,防止一方利用优势地位获取不当利益。这既维护了交易的稳定性,又引导平台及商家在制定收费条款时应合理、合规,切实保护了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规范互联网租赁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

——案例提供:青浦区人民法院

案例二

某电子商务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7日,青浦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网络交易监测监管五级贯通系统推送的违法线索,反映上海某电子商务公司在抖音平台直播时,对其销售的某款化妆品进行“抗敏”宣传。经查,该公司于2023年5月在抖音开设店铺,2025年5月起销售涉案产品,并于2025年7月10日通过直播宣称产品“抗敏”。该产品为普通化妆品,备案仅标注“适用敏感皮肤”,无“抗敏”功效,该公司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属发布虚假广告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网络直播化妆品虚假宣传的典型案例。依托网络交易监测监管五级贯通系统精准锁定违法线索,实现对网络直播营销行为的有效监管。办案中厘清了普通化妆品“适用敏感皮肤”与“抗敏”功效的宣传边界,为同类案件查办提供了参考。同时,兼顾处罚与教育,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的同时督促其整改,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保障了行业健康发展。亮点一是构建“线上监测——线索推送——立案查处——整改回访”闭环模式,破解网络直播监管“发现难、取证难”问题;二是精准适用裁量基准,兼顾合法与合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三是案后推动企业完善内部培训机制,以个案带动行业规范,强化普法宣传效能。当前化妆品网络直播营销乱象频发,部分商家虚假宣称普通化妆品有特殊功效,误导消费者尤其是敏感肌人群,既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也破坏市场公平秩序。本案的查办,及时遏制虚假宣传行为,向行业释放严管信号,对规范网络直播营销、净化市场环境意义重大。提醒消费者购买化妆品时,应查询产品备案信息,理性区分肤质说明与功效宣称,勿轻信夸大宣传;如遇违法违规行为,可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维权。

——案例提供:青浦区市场监管局

案例三

某餐饮公司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案

【基本案情】

青浦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消费者举报,称在饿了么平台某入驻商家下单选择菜品后,被要求强制购买售价0.1元的“餐具包”,另外一个“无需餐具”的选项为“售罄”,消费者无法进行选择。因此消费者选择了有偿使用的“餐具包”,并在备注栏中填写“无需餐具”,最终消费者未能收到“餐具包”,商家也未将该“餐具包”费用退还给消费者。

经查,2025年7月10日至12日,上海某餐饮公司在饿了么平台经营某品牌餐饮店,因系统升级导致数据异常,必选项中的“无需餐具”选项被设为“售罄”,消费者下单时只能选择付费“餐具包”(0.1元/套),有消费者在备注中注明“无需餐具”但仍被收费且未退款,当事人也始终未进行查验、修正。经查,期间当事人共通过饿了么平台收取437套费用,合计43.7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给予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3.7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面对线上违法行为隐蔽性强、数据易篡改的特点,办案人员通过调取后台数据,核对了涉事时间段内“无需餐具”选项的“售罄”状态设置记录、订单流水及对应备注信息,形成了“消费者举报——平台订单证据——商户后台设置”的完整证据链,有效固定了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变相强制的关键事实。当事人虽辩称因“系统升级异常”导致,但作为平台内经营者对其外发布的商品与服务信息负有实时监控、及时更正的法定义务。其连续三日未能发现并修正异常,主观上存在明显过失,客观上造成了强制消费后果,因此不能免除责任。在处罚裁量上,既考虑到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涉及金额小、当事人事后积极整改并配合调查等情节予以从轻处罚,也明确指出其在消费者已备注“无需餐具”后仍未退款的行为加深了不良影响,故不予认定为“轻微违法”。该处理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当前外卖消费中,部分商家利用平台选项设置,通过“技术伪装”变相强制收取小额费用,已成为侵害消费者选择权的新形式。本案查处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新型强制交易行为的有效打击,警示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剥夺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提供:青浦区市场监管局

案例四

姚某与某建材商行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未告知生产工艺,应承担相应责任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原告姚某向被告某建材商行购买二翅豆原木地板,价款37000元。姚某于2024年12月装修完毕后,出现地板表面破损情况。在后续沟通过程中,生产商确认该地板为“3D打印”花纹。姚某认为地板并非实木地板,某建材商行及经营者马某的行为已构成欺诈,起诉要求“退一赔三”。被告某建材商行认为,其是按实样交货的,并不存在欺诈行为,3D打印工艺是一种油漆涂层工艺,该工艺的加工方法与地板的材质是否为实木并无联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案涉地板的基材为二翅豆原木。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建材商行并无欺诈的故意。某建材商行让生产厂家按样品生产后交货,3D打印纹理是地板生产过程中的一种数字化处理工艺,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实木地板的性质,对姚某要求“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但案涉地板采用了3D打印纹理的工艺,虽然没有改变地板的物理属性,也不影响地板的使用功能,但改变了地板的自然美学属性,也模糊了天然质感的真实性。某建材商行未全面告知地板的生产工艺,导致姚某产生误解,并产生不良的消费体验,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判决某建材商行赔偿姚某20%的地板货款。

【典型意义】

惩罚性赔偿规定旨在惩罚消费欺诈行为,系对经营者施加的最低法律底线,经营者仍应遵守民法典的规定诚信经营,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经营者虽未实施欺诈行为,但在向消费者介绍、推销商品时,未对商品的材质、生产工艺等关乎消费者选购商品的信息履行全面的告知义务,导致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商品时产生误解,产生了不良的消费体验,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提供:吴江区人民法院

案例五

李某与某计生用品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知假买假”主张惩罚性赔偿应以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为限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22日,李某在某计生用品店购买四盒男性保健品,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均无该保健品的生产厂商名称及批准文号、卫生许可证,故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商家退还货款并进行十倍赔偿。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产品属于保健食品范畴,说明书所标注的生产厂家以及许可证号,未能通过官方网站验证、核实其真伪,存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的欺诈情形,某计生用品店未到庭举证尽到进货查验义务,应当承担退款及惩罚性赔偿责任。结合案涉产品的用途、规格及使用方法,李某购买的产品总量超出了其个人或家庭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应以一盒产品价款为基数计算惩罚性赔偿金。

【典型意义】

购买者请求经营者承担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应当考虑普通消费者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超越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知假买假行为不属于消费范畴。本院经查询关联案件发现,李某2025年一年间在全国各地有多起食品(保健品)消费维权案件,存在频繁的知假买假行为,根据案涉保健品的用量,李某在某计生用品店购买的保健品数量明显超出了个人和家庭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谋取超额利益意图明显,本院仅对其中符合正常生活消费所需的部分进行了支持,对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部分予以了剔除,既打击遏制了违法经营的行为,又避免让经营者“小过担大责”,实现了罚过相当的效果。

——案例提供:吴江区人民法院

案例六

某小吃店涉嫌提供虚假信息入网从事餐饮服务案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19日,吴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小吃店的经营场所不足60平方米,仅有一间厨房用于外卖加工,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上开设“xxx双拼饭.龙虾饭”店铺,该店铺在平台上传的食品经营许可信息经与吴江区数据局核对后发现并不存在。经查,当事人仅经营外卖餐饮业务,2024年10月,当事人将网络中介人员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上传至美团外卖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从事小餐饮经营未取得有效的食品经营备案凭证,且无法提供相关中介及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人员信息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相关规定,吴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查处,案发后当事人将上述店铺关停。

【典型意义】

当下,点外卖已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无证经营、藏身于网络的“幽灵外卖”不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更存在极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吴江区市场监管局严厉打击此类“幽灵外卖”,用实际行动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同时向所有餐饮经营者和外卖平台发出明确信号:食品安全底线不容挑战,任何伪造资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案例提供:吴江区市场监管局

案例七

某水产品店涉嫌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12日,吴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水产品店内共有3台电子计价秤,均未进行强制检定,其中一台处于开机状态,另有两台关机。执法人员现场使用1KG标准砝码对店内的3台电子计价秤进行测试,其中开机状态的电子计价秤显示重量为1.1kg,另外两台处于关机状态的电子计价秤经测试,可以通过组合按键调节显示的重量。经查,当事人店内的3台电子计价秤均是日常销售水产品时使用的,经吴江区检验中心检测,上述3台电子计价秤均具备欺骗性使用特征。当事人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吴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电子计价秤是居民日常采购中经常会遇到的一种贸易结算工具,“鬼秤”往往就潜伏在消费者的身边。本案中当事人地处菜场周边,使用具备欺骗性特征的电子计价秤的行为侵害了老百姓的“菜篮子”,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吴江区市场监管局严厉打击电子计价秤作弊行为,通过对个案的查处警示和教育辖区商户诚信经营,有力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努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

——案例提供:吴江区市场监管局

案例八

李某与嘉善某健身工作室健康权纠纷案——未成年人在预付式消费中受伤的处理原则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10日,原告李某(未成年)母亲张某在被告嘉善某健身工作室处为李某购买通用课程及素质类课程,花费4199元,共45课时,赠送3课时。2025年5月28日,原告在被告处参加课程时摔倒,导致头部受伤。事发现场视频显示,多名学员在被告经营场所内参与课程,被告场地内部分设施未采取安全防护,原告不慎撞击至栏杆处导致受伤。

张某在庭审中陈述,因家长无法进入,事发时其等候在教室外边,原告受伤后,被告也并没有对原告伤情进行处理。后因报警处理,被告才帮助叫车送往医院。后原告在医院就诊为头部裂伤,花费医疗费1574.81元。

本案系因接受服务致权益受损而引发的纠纷。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学校、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生活自理能力及对危险的认知能力。被告作为课程项目的提供者和经营者,应具备专业的判断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应当对课程学员承担管理、保护责任。然而,根据事故视频显示,场地内有多名学员参与课程,被告工作人员较少,在课程期间对学员的安全没有尽到足够的保障义务,场地内栏杆等设施未采取安全防护,课程安排存在缺陷,给案涉事故的发生留下安全隐患,是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故被告应当承担原告受伤的全部民事责任。

嘉善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4日作出民事判决:一、被告嘉善某健身工作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1574元、护理费600元;二、被告嘉善某健身工作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李某卡内余额1868元;三、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在预付式消费模式下面临多重风险。未成年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智力等各方面认知均不成熟,作为提供潜在危险性服务(如健身、游泳等)的经营者应当对未成年人承担起更高标准的“特殊注意义务”。在未成年人消费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其责任承担的核心基石。

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始终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当经营者普适性的安全保障义务与未成年人这一特殊保护群体相结合时,基于法律对实质公平的追求,安全注意义务的内涵需进行拓展与升级。本案判决严格贯彻侵权责任有关法律规定,明确由被告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对提升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标准,明确事前预防、事中保障和事后救助各消费阶段的经营者责任,防范和化解未成年人可能遭遇的特殊风险具有重要教育意义,真正发挥了法院对经营行为和社会价值的引领作用。

——案例提供:嘉善县人民法院

案例九

刘某某与嘉善某干洗店服务合同纠纷案——厘清欺诈违约界限,共促洗染行业诚信规范

【基本案情】

刘某某系嘉善某干洗店会员。2024年10月21日,刘某某将一套白色羊毛桑蚕丝西装、一件黑色羊毛衫等衣物送交干洗。2024年10月30日晚,干洗店将洗净衣物送还。刘某某次日晨发现西装上衣出现大面积褪色、羊毛衫腋下有破损。后经沟通,洗衣店认可西装上衣褪色并试图协商修复,但否认羊毛衫破损系其洗涤造成。双方协商未果,刘某某不仅向市场监管局投诉,且以洗衣店存在欺诈、隐瞒,虚假宣传(门头为“UCC国际干洗”实为个体户)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按衣物重购价格赔偿西装3118元及羊毛衫234元,退还干洗费65元,欺诈三倍赔偿1000元、打车、鉴定等费用。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洗衣店作为洗涤服务提供方,未告知刘某某特殊面料洗护风险及赔付标准,亦未能证明羊毛衫洗前即存在问题,应对其洗涤行为导致的衣物损坏承担赔偿责任。洗衣店掩饰回避问题虽有违诚信,但有别于法律规定的“欺诈”。刘某某主张赔偿衣物重购价格缺乏充分法律依据。且该洗衣店具有相应品牌授权,不构成虚假宣传,故综合考虑衣物购买时间、价格、受损程度等因素,驳回刘某某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请求,酌定洗衣店赔偿刘某某衣服损失1000元,并退还干洗费50元。该案经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消费领域,如经营者构成欺诈可适用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本案厘清了商家服务中的瑕疵、推诿、掩饰与法律意义上的“欺诈”,避免了惩罚性赔偿的滥用,平衡保护了消费者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作为消费者,应选择更专业,信誉更高的经营者,警惕经营者的模糊承诺,贵重衣物送洗可保价处理;维权时不仅应及时留存证据,且要有理有据,不能要求过度赔偿。作为经营者,应当规范经营,在加盟品牌时应规范使用,避免因虚假宣传给客户造成误解;在提供服务时尽到提示义务,如实告知消费者风险与收费标准;及时与顾客确认衣物等状态、留存证据;发生损害后也要坦诚面对并积极协商解决,以诚信为本,杜绝侥幸。

——案例提供:嘉善县人民法院

案例十

嘉善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7日,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嘉善县罗星街道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自2022年1月起,通过其运营的微信小程序“芭郎蜜”发布广告,宣传其销售的“芭郎蜜®蜂蜜流质糖果”具有改善睡眠、增强免疫、改善痛风、延缓衰老等保健功能,广告费用共计21836.93元。在案件调查中,通过执法人员的法律宣传和教育,当事人主动交代其于2025年7月初在经营场所内将350盒涉案产品的生产日期标注为“2025年4月6日”,而实际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上述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209650元。

当事人构成了对保健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广告宣传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以及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行为,且产品经检验符合标准,社会危害性较小,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减轻行政处罚,2025年10月31日对当事人总计罚款546025元。

【典型意义】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过程中,始终坚持以“服务型执法”为导向,将执法与教育、帮扶有机结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一是沟通突破,当事人主动交代。在掌握虚假宣传线索后,执法人员通过持续沟通和普法宣教,促使当事人主动供述了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关键违法事实。二是过罚相当,彰显执法公正。基于当事人主动交代、产品未销售且检测合格等情节,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食品违法行为依法适用减轻处罚规定,从原先的10倍起罚减轻到2.5倍,既坚守了法律底线,又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三是帮扶为本,推动源头防范。针对企业存在的两大问题,执法人员现场进行针对性指导,帮助企业明确合规要求,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实现了从查处个案到规范长远经营的有效延伸。

——案例提供: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 辑 | 刘丽(见习)

原创文章,作者:何敏,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m.gaochengzhenxuan.com/resou/110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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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敏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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