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前党委委员、董事及副总经理,同时担任安徽省皖投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的宋同发。贪污一案。
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指出:在2006年至2015年期间,宋同发凭借其担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安徽省皖投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龙源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等多重职务之便,利用侵占、欺诈等非法途径,非法攫取国家出资企业资产,总额高达人民币13亿3千4百49万3千2百65元8角9分,其中未遂金额为人民币4亿1千9百91万4千4百1元。涉案人员与同伙共同实施了非法侵占国家出资企业资产的行为,总金额高达人民币12104.46万元,其中未遂金额为4191.441万元。检察机关已正式提起公诉,要求对宋同发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宋同发对检方所提罪名及事实并无异议。进入最后陈述环节时,宋同发公开表示悔罪并接受指控。庭审结束时,法庭宣布休庭,并定下后续宣判日期。
2023年1月16日传来消息,宋同发遭到调查;同年6月,又有新动向,宋同发被开除党籍。
经调查,宋同发作为国有企业的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却背离了理想信念,抛弃了最初的使命,对党不忠,言行不一,甚至公然对抗组织的审查。贪婪如蛀虫,专事侵占企业资源,将国企职位视为私己的“自留地”与“提款机”,处心积虑,肆意鲸吞国有资产。
宋同发公然违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及廉洁纪律,其行为已构成严重的职务违法行为,并涉嫌贪污罪行。他在党的十八大以来,依旧故态复萌,未收敛其违纪行为,不收手其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必须予以严肃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安徽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宋同发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贪污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宋同发,男。1949年生本科学历。曾担任安徽省计划委员会工业处处长的职务,亦曾任职于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党委委员及副总经理,以及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等要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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