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伤后,误工费到底该算多久?是只看鉴定报告的天数,还是依据实际无法工作的真实情况?许多事故受害者都曾面临这样的困惑。
参考要点误工期的认定不应机械套用鉴定意见,而应结合受害人伤情治疗及恢复的客观事实综合判断。如果受害人能够证明其因伤持续无法工作,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基本案情2022年2月,建筑工人张某驾驶摩托车行驶时,与对向弯道超车的李某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张某身体多处骨折。事故发生后,张某经历了两次住院和多次复查,治疗过程持续数年。直至2025年4月,经专业鉴定机构评定,张某构成八级伤残,该鉴定报告中评定的误工期为365日。
然而,从事故发起到定残前一日,实际时间跨度长达1138天。张某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事故责任方李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这1138天的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合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第一,关于误工费计算标准。张某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职业及收入情况,法院对其主张按建筑行业标准计算误工费的请求予以支持。
第二,关于是否故意拖延鉴定。保险公司主张张某2024年1月已完成最后一次手术,却拖延至2025年3月才委托鉴定,导致误工期变长。法院审查医疗记录发现,张某术后存在股骨头坏死、骨折不完全愈合等情况,病情在当时并不稳定,尚未达到鉴定条件,因此其委托鉴定的时间符合客观实际,不存在故意拖延。
第三,关于误工时长。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张某伤情严重,至庭审时仍无法自主行走,客观上确实无法工作。保险公司指出张某受伤后其账户仍有工资入账,法院查明该款项为事故前工作的补发工资,并非事故后的实际劳动所得。
因此,一审法院采信了张某主张的1138天误工期。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赔偿张某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77万余元。
案例来源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202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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