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之前已经有过协议或处理决定的山林,还能再次申请调处吗?
答:根据《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规定,对已有协议或处理决定的山林再次申请调处的问题,应严格依照以下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凡山林权属争议在土地改革后经双方协商已达成协议的,或已经人民政府调处作出了处理决定的,或已由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了判决(裁定)的,不再进行调处,但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同一人民政府对同一山林权属争议作出过数次处理决定的,以最后一次处理决定为准;当事人双方对同一山林权属争议达成过数次协议的,以最后一次协议为准。
同一山林权属争议已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的,以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为准;同一山林权属争议已由两级或两级以上的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的,以上级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为准;同一山林权属争议已由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的,当事人双方的协议无效。
本办法颁布施行前各级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可视为同级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适用前三款的规定。
第十三条第二款:对决定不受理的山林权属争议,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
(一)依照本办法应该受理而没有受理的;
(二)当事人双方的协议违反第四条规定的;
(三)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为处理决定有误的和其他认为应当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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