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事故突发:三轮车滑倒,两处骨折引纠纷
罗山县高店乡某村,尤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行至G312国道22+700处时,因路面泥泞不慎滑倒,脚踝与胯骨双双骨折。项目部得知后,第一时间派人送医并垫付医药费,可出院后赔偿金额却僵持不下——群众要得多,企业觉得高,双方剑拔弩张。

02司法介入:背靠背调解,条文一句句讲透
高店司法所接到申请后,把双方请进调解室。调解员先“背靠背”分头谈话:
对群众:拿出《民法典》第1179条,“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一样样算清楚;
对企业:引用第1258条,“施工人不能证明已设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指出现场虽立警示牌,却未及时清淤,责任跑不了。
再把河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往上一套,差距瞬间缩小。
03方案落地:三方签字,16000元一次解决
最终协议写进三条:
项目部一次性赔付16000元;
后期复查费双方各担50%;
若伤残鉴定出结果,鉴定费与理赔费用平摊;未达等级,由尤某某自付。
签字那一刻,群众拿到现金,企业保住工期,国道施工继续推进。
04典型启示:法治思维,让营商环境更优
这起小纠纷之所以快结、不闹、不反复,关键在于:
法律条文用得准——每一条都切中责任边界;
情理因素跟得上——调解员换位思考,让群众感到被尊重;
企业利益也兼顾——赔偿有上限,不影响后续建设。
事实证明,“调解前置”能把大量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既护了群众合法权益,也给企业留足发展空间,为重点工程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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